关于印发《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
(2019年修订)
院属各部门、各教学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印发《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甘教资助〔2019〕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将《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2019 年 8 月23 日
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甘教资助〔20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承担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院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并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团委、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及认定结果的审批。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指导与监督。工作职责是:
(1)每学年开学时,负责布置启动全校学生的认定工作;
(2)负责全校学生认定结果的汇总、审核、调整和排序,将认定学生名单及评定档次,向全校师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按照上级下拨的计划和标准,统一造表、发放。
(3)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汇总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工作组,由各分院院长、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干事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组成。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管理和审核工作。组织学生如实填写《甘肃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和《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避免出现弄虚作假信息;
2.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3.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查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评定档次于次日向全系师生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4.负责上报认定资料。
第六条 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由学生干事、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10%)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工作职责是:
1.根据学生提交的《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甘肃省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表》,参照甘肃省确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不足654元(2018年标准)),并结合学习、缴纳学费、日常消费行为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意外突发情况,确定本年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2.负责组织和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进行民主评议时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各学院应在年级范围内将评议小组的工作人员、工作程序和认定的初步结果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4.负责上报认定资料。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我校在籍学生。
第八条 在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时,应适当考虑向城乡低保家庭、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学生倾斜,各学院在认定过程中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院应视情节不能或者慎重认定其受资助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生活消费品者;
(二)自费赴异地参观名胜古迹、在风景区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饮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在外租住或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第十条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分为三档,分别是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和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宣传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公开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年秋季学期报到注册后两周内交学校资助部门。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各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各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同时撰写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分类列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台账,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核对信息后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学生应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系认定评议小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参与各级各类资助的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兰资环院〔2019〕70 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附件
甘肃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学生及家庭基本信息 |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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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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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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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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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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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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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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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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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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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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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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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 |
□自有 □租赁 □其他: |
购车情况 |
□无车 □小轿车 □其他: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 (元) |
健康 状况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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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特困供养学生:□是□否;孤儿:□是□否;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烈士子女:□是 □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否; 其他原因:□遭灾□重大疾病□意外。 |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学生在校期间受资助情况 |
年度 |
受资助项目(助学金、免学费、助学贷款等) |
资助金额(元) |
历史受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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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拟申请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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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
申请学生(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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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 |
民主评议 |
A.家庭经济困难□ |
陈述 理由 |
评议组组长: 年 月 日 |
B.家庭经济不困难□ |
认定结果 |
院系 (年级) 认定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系(年级)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学 生资助 管理机 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院系(年级)提请,经过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调整为: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加盖部门公章) |
学校 复核 意见 |
经学校领导小组复核, □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不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调整为: 。 主管校领导: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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